【颁布时间】:2018-11-01
【实施时间】:2019-01-01
【文号】: 财税〔2018〕120号
【颁布部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法规类别】: 文件
财政部等四部门2018年11月5日发布通知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获得的孵化服务收入等,将获得免征增值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等四部门这次出台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在此期间,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解释,其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同时,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